Wednesday, October 10, 2007

何必曰「利」? 亦有「教義」而已矣 !


今天聽取了曾蔭權在施政報告謂伊斯蘭金融業發展潛力大, 並透露金管局已把握這絕佳形勢, 成立了小組研發展伊斯蘭債券(sukuk) , 趁此機會自己也抒發一下看法。

根據可蘭經的教義, 開宗明義伊斯蘭教徒不能運用資本賺取利潤, 也禁止收取及支付利息, 但是可透過冒風險的行為而賺取回報, 因為冒風險的行為乃屬正常的經濟勞動, 付了勞動便可以收取合理的報酬, 可是透過資本收取利息金錢便視為不勞而獲, 違反了回教的原教主義, 天理不容, 於是伊斯蘭教徒不能買賣一般銀行體系的債券, 也不可買賣銀行的股票, 因為銀行的業務收入大多數與利息有關, 除非其收入只涉及冒風險成份則不禁止; 我們一般銀行體系中的借貸利息率, 只不過反映了部分而非全部的貸款風險, 在他們來說是不正義, 在他們伊斯蘭金融體系中, "利息"只可以是負債人和債權人共同分擔風險的利益回報。

不過上有律法下有辦法, 好像中國民眾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伊斯蘭社會也有一套解決實際經濟生活問題的好辦法, 而又不會違反其回教的清規戒律, 即是交易相方透過物權擁有的分額而分配其可衍生之收益, 這對我們非回教徒來說真是有趣極了, 但也覺得好像有點掩耳盜鈴, 自欺欺人; 但無論如何, 他們也解決了一些財富累積和收入分配的問題, 聰明聰明!

例如伊斯蘭教徒要買房屋地產, 他們就用以上的物權擁有的分額改變而進行, 伊斯蘭銀行的典型做法是: 不把貸款借給置業人士, 而是銀行自己買下這棟房產, 或是與該置業人士共同擁有此項物業, 置業人士住入這物業後, 每月付一定的款項給銀行, 其付款一部分是逐漸購回該物業, 而一部分是向銀行繳付住屋租金, 好像償付房屋貸款一樣, 在規定時段清償這筆房款, 購房人的產權份額逐漸增加而銀行的份額則逐漸減少, 直到借款人完全擁有其物業為止, 只是其中不涉及利息, 若樓價升而共同賺錢, 若樓價跌則可能共同虧損, 若購房人斷供或違反協議, 銀行便有權將該房產變賣以償債, 這辦法確是換湯不換藥, 不過就是掩耳盜鈴了, 但從遵守教義的角度看, 其放貸人並沒有不勞而獲。

目前伊斯蘭債券(Sukuk)主要分為兩類, 分別為有資產抵押債券(Ijarah Sukuk), 正如上所述租金收入予債券持有人; 另外為分賬式債券(Musharaka Sukuk), 債券持有人可分享發債機構收入的一部分; 而持有債券所享有之收入好像如一般債券的利息收入。

據估計全球伊斯蘭金融市場的資金總額高達三千億美元, 而且每年的增長率可達百分之二十, 市場之龐大又不容忽視; 不過我總是對這些所謂伊斯蘭債券有些困惑, 若債券到期派息時, 這些"利息"應如何稱呼? 與現行本港之金融監管條例是否有所衝突? 以上言論若開罪了回教徒者, 請原諒原諒。

附: 經濟學家費沙(Irving Fisher)之利息理論 ----


經濟學家費沙(Irving Fisher)是上個世紀二十、三十年代任教於耶魯大學的經濟學系教授,被認為是當代偉大經濟理論大師之一,他也被譽為經濟學投資理論(利息理論及分離定律)的祖師。

費沙認為收入是一連串的回報事件(Income is a stream of returns),而財富(Wealth)或資本值(Capitalized Value)是把所有的收入流(Income stream)以市場利息率折現加起來而求得的值;

另一方面,財富(或資本值)乘以利息率是利息(Interest),財富乘以利息率也就是(年金)收入;所以利息與收入相等。

費沙的名言:利息不是收入的局部,而是收入的全部(Interest is NOT a part of income, but the whole of income)。

財富於經濟理論是一可以觀察到的變量,故此,我們可以假設人們辛勞的工作是在局限條件下增加個人的最大財富的行為(假設已知其收入及市場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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