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17, 2007

「機制設計論」美3學者捧經濟獎


瑞典皇家科學院昨日宣布,赫維奇、馬斯金和邁爾森3名美國經濟學家奪得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表揚他們在創立和發展「機制設計理論」方面所作的貢獻。這一理論有助經濟學家、各國政府和企業識別在哪些情況下市場機制有效,哪些情況下市場機制無效,促進資源有效分配。

舉一非常簡單的例子, 一個家庭有兩個孩子, 父母想分一個梨分給他們的時候, 一個不小心很容易大小分得不平均, 如是者基於自利假設, 必然分配不公, 除非假設年紀少的懂得"孔融讓梨", 但又資訊缺乏 (訊息不對稱), 那麼可以計設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機制或方法 (或稱"不完全訊息博弈"), 則是令其中一個孩子切而另一個孩子先選擇, 那麼切梨的孩子一定會小心和不偏不倚地分切, 這就是經過盤算做出利己決定的機制, 使各方利益得以維護而不致使資源分配被扭曲, 這也是機制設計理論的最最簡單例子。

一個好的機制設計,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參與各方能夠基於自利原則, 把對方原本難以知道的資訊顯示出來, 訊息透明就容易達成資源分配有效率的目標。機制設計是基於人性自私的行為, 只要訂一些有用而針對性的規則或契約, 參與市場的各方們就會經過各自盤算而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那麼從自利的動機出發最後反而會提高社會的整體福祉。

瑞典皇家科學院發表聲明說,「機制設計理論」最早由赫維奇在1960年提出,並由馬斯金和邁爾森進一步發展,他們的研究有助解釋經濟交易時的機制和決策過程,例如哪種保險計劃在沒有濫用下提供最好的保障。這理論有助辨認出哪種機制可從交易中實現最大利益,提高賣家的預期利益。

有助最理想分配資源

這個理論類似博弈理論,可以應用於多方面,包括勞工問題談判、拍賣政府債券,以至最新的網上市場,並協助國家和公司在動盪時期更明白市場運作。邁爾森說受到另外兩位得獎人的啟發,表示他們1970年代末在這個領域經常合作,研究社會如何使用資訊,以分配資源。

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認為市場無形之手在理想情況下,可確保有效分配有限資源,但實際情況很多時都不理想,例如競爭不是完全自由、消費者沒有掌握全部資訊、私人生產和消費可能產生社會成本,而且很多交易不是在開放市場交易,而是在公司內、個人之間討價還價或在其他機構協調下進行。所謂機制設計就是市場交易制度的設計安排可影響市場傳遞的訊息。良好的市場制度有助降低訊息傳遞的失真,市場運作的交易成本也因此而降低,反之,則市場運作成本上升,由於種種原因令訊息好難完全透明,所以「機制設計理論」就是針對這些問題而發展起來的。

「機制設計理論」改善人們對最理想分配機制的理解,並說明了個人動機和私人資訊。這理論讓人分別出哪種情況下市場運作良好,哪種情況下市場運作不好,有助經濟學家辨別有效交易機制、規管計劃和投票程序。這理論現今不但在經濟學很多領域扮演重要角色,還應用於政治學上。

該理論有助於經濟學家區別在何種情況下市場機制有效,何種情況下無效,以幫助決策者制定有效的政策。

"機制設計理論"進一步發展了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納什的"博弈理論"。

瑞典銀行經濟學家弗勒姆勒謂三名得獎者發展的微觀經濟學理論愈來愈流行,三名得獎者將分享1,000萬瑞典克朗(約1,194萬港元)獎金。

上文部分摘錄自文匯報 :--- "創「機制設計論」美3學者捧經濟獎"

The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in Memory of Alfred Nobel 2007:>http://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laureates/2007/index.html

also at http://tcwong.blogspot.com/2007/10/mechanism-design-theory.html

Wednesday, October 10, 2007

何必曰「利」? 亦有「教義」而已矣 !


今天聽取了曾蔭權在施政報告謂伊斯蘭金融業發展潛力大, 並透露金管局已把握這絕佳形勢, 成立了小組研發展伊斯蘭債券(sukuk) , 趁此機會自己也抒發一下看法。

根據可蘭經的教義, 開宗明義伊斯蘭教徒不能運用資本賺取利潤, 也禁止收取及支付利息, 但是可透過冒風險的行為而賺取回報, 因為冒風險的行為乃屬正常的經濟勞動, 付了勞動便可以收取合理的報酬, 可是透過資本收取利息金錢便視為不勞而獲, 違反了回教的原教主義, 天理不容, 於是伊斯蘭教徒不能買賣一般銀行體系的債券, 也不可買賣銀行的股票, 因為銀行的業務收入大多數與利息有關, 除非其收入只涉及冒風險成份則不禁止; 我們一般銀行體系中的借貸利息率, 只不過反映了部分而非全部的貸款風險, 在他們來說是不正義, 在他們伊斯蘭金融體系中, "利息"只可以是負債人和債權人共同分擔風險的利益回報。

不過上有律法下有辦法, 好像中國民眾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伊斯蘭社會也有一套解決實際經濟生活問題的好辦法, 而又不會違反其回教的清規戒律, 即是交易相方透過物權擁有的分額而分配其可衍生之收益, 這對我們非回教徒來說真是有趣極了, 但也覺得好像有點掩耳盜鈴, 自欺欺人; 但無論如何, 他們也解決了一些財富累積和收入分配的問題, 聰明聰明!

例如伊斯蘭教徒要買房屋地產, 他們就用以上的物權擁有的分額改變而進行, 伊斯蘭銀行的典型做法是: 不把貸款借給置業人士, 而是銀行自己買下這棟房產, 或是與該置業人士共同擁有此項物業, 置業人士住入這物業後, 每月付一定的款項給銀行, 其付款一部分是逐漸購回該物業, 而一部分是向銀行繳付住屋租金, 好像償付房屋貸款一樣, 在規定時段清償這筆房款, 購房人的產權份額逐漸增加而銀行的份額則逐漸減少, 直到借款人完全擁有其物業為止, 只是其中不涉及利息, 若樓價升而共同賺錢, 若樓價跌則可能共同虧損, 若購房人斷供或違反協議, 銀行便有權將該房產變賣以償債, 這辦法確是換湯不換藥, 不過就是掩耳盜鈴了, 但從遵守教義的角度看, 其放貸人並沒有不勞而獲。

目前伊斯蘭債券(Sukuk)主要分為兩類, 分別為有資產抵押債券(Ijarah Sukuk), 正如上所述租金收入予債券持有人; 另外為分賬式債券(Musharaka Sukuk), 債券持有人可分享發債機構收入的一部分; 而持有債券所享有之收入好像如一般債券的利息收入。

據估計全球伊斯蘭金融市場的資金總額高達三千億美元, 而且每年的增長率可達百分之二十, 市場之龐大又不容忽視; 不過我總是對這些所謂伊斯蘭債券有些困惑, 若債券到期派息時, 這些"利息"應如何稱呼? 與現行本港之金融監管條例是否有所衝突? 以上言論若開罪了回教徒者, 請原諒原諒。

附: 經濟學家費沙(Irving Fisher)之利息理論 ----


經濟學家費沙(Irving Fisher)是上個世紀二十、三十年代任教於耶魯大學的經濟學系教授,被認為是當代偉大經濟理論大師之一,他也被譽為經濟學投資理論(利息理論及分離定律)的祖師。

費沙認為收入是一連串的回報事件(Income is a stream of returns),而財富(Wealth)或資本值(Capitalized Value)是把所有的收入流(Income stream)以市場利息率折現加起來而求得的值;

另一方面,財富(或資本值)乘以利息率是利息(Interest),財富乘以利息率也就是(年金)收入;所以利息與收入相等。

費沙的名言:利息不是收入的局部,而是收入的全部(Interest is NOT a part of income, but the whole of income)。

財富於經濟理論是一可以觀察到的變量,故此,我們可以假設人們辛勞的工作是在局限條件下增加個人的最大財富的行為(假設已知其收入及市場之利率)。